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家庭守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言传身教,积极调适自身情绪与心理状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学生,营造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家庭环境。禁止对学生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