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言传身教,积极调适自身情绪与心理状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学生,营造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家庭环境。

禁止对学生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