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贯彻科学教育理念,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习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与学校沟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