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情况,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醒相关监护人带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学校发现学生言语、情绪或者行为发生明显异常,特别是具有轻生倾向、自残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