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网信部门应当督促属地网络平台、网络账号及时排查、清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的舆论引导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