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巡游车、网约车业态融合发展提供便利化措施。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网约车经营者成立品牌化巡游车企业。

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市场化经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