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