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