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