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价格违法、广告违法以及非法改装、破坏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做好驾驶员的核查和车辆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