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到指定区域载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为客运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秩序,对揽客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