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聚合平台确定、调整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公开征求驾驶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