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和投诉举报。支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