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共同参与的沟通协商机制,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行业协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托工会驿站、妇女之家、爱心驿站、党群服务站等开展关心关爱驾驶员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人文关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