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优化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