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办理、数据互通、联审联办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