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监管平台,归集巡游车、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并保障信息安全。

交通运输、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公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