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相关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如厕、车辆清洁维护、能源补给等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