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乘客提供服务评价的途径。评价信息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围。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删除乘客的服务评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