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乘客提供服务评价的途径。评价信息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围。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删除乘客的服务评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