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一条有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新增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供需状况,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配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