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金坛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