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遗址保护工作。

金坛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朱林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指导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遗址保护。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