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金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遗址保护规划;

(二)开展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和保护管理档案;

(四)协助开展遗址考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五)组织开展遗址价值发掘、阐释、研究、教育、利用和传播工作;

(六)引导支持当地村民、民间组织等参与遗址保护;

(七)受理与遗址保护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