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三星村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