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的监督检查。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排除遗址安全隐患。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朱林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村民协助开展三星村遗址巡查保护工作。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