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的高度、体量、风貌、密度等,应当符合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风貌控制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