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三星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主动征求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保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相关作业时,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遗址保护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