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