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址本体、可移动文物和历史环境,具体包括:(一)古墓葬、古代人类遗骸;(二)房址、壕沟、堤坝、祭台、窑址等遗迹;(三)玉器、石器、陶器以及骨、角、牙、蚌类器等遗物;(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遗物等。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