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址本体、可移动文物和历史环境,具体包括:

(一)古墓葬、古代人类遗骸;

(二)房址、壕沟、堤坝、祭台、窑址等遗迹;

(三)玉器、石器、陶器以及骨、角、牙、蚌类器等遗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遗物等。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