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星村遗址的义务,有权对损坏或者危及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三星村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