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宜兴陶瓷产业统计调查和分析,研判宜兴陶瓷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宜兴陶瓷产业发展报告。省、无锡市统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