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宜兴陶瓷文化传承保护、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绿色转型、人才发展、市场推广和重要国际合作交流等。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或者与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宜兴陶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宜兴陶瓷产业初创期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宜兴陶瓷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发符合宜兴陶瓷生产经营主体业务和资产构成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