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省、无锡市、宜兴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宜兴陶瓷产业研发设计、创业孵化、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汇聚优质资源,推广应用共性技术,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宜兴市建立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宜兴陶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协同创新联合体,在先进陶瓷原料、装备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陶瓷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动宜兴陶瓷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宜兴陶瓷企业应当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加大研发投入,聚焦节能降耗技术、绿色环保材料、传统工艺创意和数字化、先进陶瓷材料制备工艺等方面,加强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应用拓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