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宜兴陶瓷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宜兴陶瓷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省、无锡市、宜兴市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宜兴陶瓷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和支持境内外陶瓷龙头企业在宜兴市建立总部机构、打造总部基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