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陶瓷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和引导宜兴陶瓷有关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生产经营主体等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宜兴陶瓷相关知识产权。

宜兴陶瓷领域相关事项、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法进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