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五条有效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陶瓷宣传,组织开展陶瓷学术交流、境内外巡展、技艺大赛等活动;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宜兴陶瓷专栏、专题节目,创作影视作品、发行出版物、制作短视频等宣传宜兴陶瓷。每年10月为宜兴陶瓷宣传月。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宜兴开展陶瓷宣传活动。鼓励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宜兴陶瓷文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