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陶瓷宣传,组织开展陶瓷学术交流、境内外巡展、技艺大赛等活动;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宜兴陶瓷专栏、专题节目,创作影视作品、发行出版物、制作短视频等宣传宜兴陶瓷。每年10月为宜兴陶瓷宣传月。

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宜兴开展陶瓷宣传活动。

鼓励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宜兴陶瓷文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