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宜兴紫砂陶、均陶等制作技艺为代表的宜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宜兴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紫砂陶、均陶、青瓷、美彩陶、精陶等技艺的挖掘整理、改进创新和研究推广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传统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等通过带徒授艺、技艺展示和学术交流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