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二条有效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宜兴陶瓷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保持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特色产业集聚区、生产展陈场景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