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一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但确需保护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优先拨付实施经费;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宜兴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前款规定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相关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