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宜兴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数据部门建立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加强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传播和利用。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