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实行保护名录管理。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宜兴陶瓷文化资源普查,编制宜兴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向省、无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并设置保护标志:
(一)已经公布的与宜兴陶瓷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
(二)体现宜兴陶瓷特色的制作技艺和流程;
(三)能够反映宜兴陶瓷传统技艺且保存完好的窑炉、作坊和矿址;
(四)具有宜兴陶瓷文化价值的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等重要实物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文化资源。
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宜兴陶瓷文化资源出现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等情形的,应当退出保护名录。
编制、调整保护名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论证。保护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