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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以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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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