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内容和行为准则、自律规范,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予以约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