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储存、运输、加工条件,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鼓励在农产品产地开展就地就近加工,降低过程损耗。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行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鼓励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优惠销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食材损耗。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受捐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