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租赁价格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租金或者押金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