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