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租人未及时返还房屋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