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或者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