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三十七条有效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变相销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