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