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诚信、规范从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